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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回怼”微信群里挑起纠纷的人,是否侵犯名誉权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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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回顾
张某随后在群内回复李某“你想太多了,不要在群里傻xx的……”,这引发了本就感到委屈的李某强烈不满。
(李某与张某在群里的对话)
张某还表示,是李某先用语不雅,道歉也应该是李某先在工作群里向其他人道歉,李某则认为自己未指名道姓。两人争执不下,互不相让。李某于近日将张某告上法庭。
法院
审理认为
根据民法典规定,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
首先,李某是本次言语纠纷的挑起者,而张某的行为则属于“回怼”,相对而言,李某的行为对于言语纠纷的发生过错更大。
其次,在不文明言语纠纷的具体过程中,双方行为均应给予否定性评价,客观上张某用语与李某的不文明程度相当。
最后,从一般人的角度考虑,该微信群为工作群,群成员对事件来龙去脉较为了解,张某的“回怼”本身对李某的社会评价影响较小,且事后张某已通过微信发送消息的方式向李某道歉。
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。
来源:重庆江津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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